大风、暴风、台风?一起因“风”而起的纠纷
受台风“温比亚”影响,一家电机公司的厂房屋顶部分彩钢板被吹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前已经投保了财产保险,电机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
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赶赴保险事故现场勘定了定损金额,但在查验现场后,保险公司向电机公司发送书面告知,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只对8级以上大风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气象局的证明表明保险标的物出险当时实测风力为7级大风,未达到8级暴风等级,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不同意理赔。无奈之下,电机公司诉至法院。
电机公司诉称
公司的厂房屋顶部分彩钢板在台风期间被吹走,此前已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台风、暴风和大风的含义均在保险条款释义部分进行了明确约定:
🌪 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且根据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事发当天青浦地区出现大风天气,实测7级大风(商榻16.8米/秒),小于本保单保险责任(8级以上暴风,风速在17.2米/秒以上)。虽然案件发生在“温比亚”登陆期间,但是“温比亚”最终最高风力没有达到12级,并不属于台风,系争事故发生点的测速为最高风速在16.8米/秒,也不符合条款的暴风的概念,故不应理赔。
法院认为,根据青浦区气象局出具气象资料证明以及案涉其他证据,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发生于台风“温比亚”登陆期间,可证明本次事故与台风存在近因关系。台风系属于自然灾害,也属于双方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认为“温比亚”并未达到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不应认定为台风。对此,法院认为,青浦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已将“温比亚”表述为“台风”。
保险公司拟定的《财产综合险条款》对“暴风”一词的释义限缩解释为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大风,不属于大众通常理解范围。该条款虽名义上是对合同概念进行释义,但起到了实际划分承保风险范围的效果,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故应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对此类条款作出提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合同效力。案件中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对上述条款向电机公司提示说明,故该条款对电机公司不发生效力。
此外,即使根据电机公司陈述的8级以上大风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案件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本次事故现场风力达8级及以上。
结合观测点距离、出险地点等其他影响因素,法院认定,案涉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案涉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承包范围之内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拟定方,案件中所涉及的条款虽名为对合同概念进行释义,但起到了实际划分承保风险范围的效果,减轻了被告的保险责任,故应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对此类条款作出提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合同效力。
主审法官 | 唐诗婕
撰稿 | 牛子䶮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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